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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2017年12月1日调查整制定)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12-0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操作规范 (2017年12月1日调查整制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育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凡在我县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申请材料 根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二)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三)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四)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应当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

(六)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

(七)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 0772-8112273

投诉电话: 0772-8113253

十一、办公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办公地点:融安县长安镇商务服务中心2号楼3层。

 

附: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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