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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操作规范(2017年12月1日调整制定)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12-01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操作规范(2017年12月1日调整制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二)《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年7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负责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2008年12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办理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二)属于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三)在三级风天气以下,有安全防范措施,开设好防火隔离带,扑救人员、指挥员到位,有组织实施;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申请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确需野外用火的证明材料;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四)森林火灾安全防范方案及措施等材料(包括扑火人员到位情况,森林火灾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一式四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10119

十一、办公时间地点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办公地点:融安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一楼

 

附: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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